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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合川XX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姚XX,重庆XX律师。

被告合川XX(重庆市合川区新闻信息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XX,组织机构代码450XXXX7778-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合川XX(重庆市合川区新闻信息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安国

书 记 员  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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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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