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姚XX,重庆XX律师。
被告合川XX(重庆市合川区新闻信息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XX,组织机构代码450XXXX7778-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合川XX(重庆市合川区新闻信息中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X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安国
书 记 员 江 爽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