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XX,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原告付XX,女,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原告田XX,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田XX与付XX系夫妻关系,他二人与田XX系父子、母子关系。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XX,湖南省醴陵市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醴陵市XX,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X,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吴XX,女,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原告田XX、付XX、田XX与醴陵市XX、第三人吴XX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XX、付XX、田XX以起诉事由错误,须另行提出民事诉讼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XX、付XX、田XX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XX、付XX、田XX撤回对被告醴陵市XX、第三人吴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XX、付XX、田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铁建
人民陪审员 罗祖武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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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攸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