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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张X、张X某、王XX诉焦作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辉县。

原告张X,男,200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某,女,201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张X某的法定代理人刘XX,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王XX,女,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焦作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XX。

法定代表人殷XX,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XX,男,汉族,1960年5月2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XX,系该院职工。

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张X、张X某、王XX诉被告焦作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XX、张X、张X某、王XX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张X、张X某、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原告刘XX、张X、张X某、王XX承担。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秦立群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书 记 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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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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