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康XX,河南XX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成大夫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X。
法定代表人成XX。
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成大夫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X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X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X应
书记员 江XX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