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X。
委托代理人张平、高X,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南XX。
代表人卢XX,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XX。
法定代表人钟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XX诉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XX于2010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何 燕
代理审判员 刘 茹
代理审判员 景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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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12/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01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