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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东昌府区于集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东昌府区于集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中XX。

法定代表人姜XX,院长。

委托代理人于合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东昌府区于集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4年3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东昌府区于集中心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长  费瑞栋

审判员  周爱军

审判员  王 进

书记员  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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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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