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晴,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2元(原告已预缴2806元),减半收取2806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唐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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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标 的:561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