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X。
委托代理人:赵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姜XX。
委托代理人:赵金波,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诉被告姜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查XX
审 判 员 齐军仕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书 记 员 肖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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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标 的:759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