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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与靖江市新桥镇新桥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孔X。

法定代理人孔XX(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七香,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桥卫生院,组织机构代码469XXXX9162-5,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XX。

法定代表人程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与被告靖江市新桥镇新桥卫生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X

书记员  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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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4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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