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格,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邹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万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 判 员 牟XX
书 记 员 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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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