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1969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女,1984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XX。
负责人陈X,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XX。
负责人邓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杨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石X
书记员 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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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