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合肥两淮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黛西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两淮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黛西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良全、人民陪审员张X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倪 花
人民陪审员 朱良全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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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