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易XX,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易XX,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许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刘XX,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X、易XX诉被告孙XX、刘XX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XX、易XX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XX、易XX撤回对被告孙XX、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应收取543.5元,由原告易XX、易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
书 记 员 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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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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