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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叶XX等与颜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XX。

法定代表人叶X,董事长。

原告叶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金X、叶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梁XX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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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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