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XX。
法定代表人叶X,董事长。
原告叶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岩,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X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金X、叶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均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梁XX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郑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