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良,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开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XX公司诉被告烟台万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方项目经理刘XX因涉嫌在涉案工程的合同签订及履行中职务侵占及诈骗,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处理,现在案件处于初查阶段,本案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据,故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孟广新
审 判 员 韩 刚
人民 陪 审员 吴凤仙
书记员(代)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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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3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