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原告高X与被告肖XX、任X、龚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德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

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X。

被告任X。

被告龚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肖XX、任X、龚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对被告肖XX、任X、龚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高X负担。

审判员  郝XX

书记员  邴XX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标      的: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