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法院
原告承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XX公司与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XX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承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邴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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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