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费XX,女,汉族,1982年8月3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住
委托代理人王平,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南京市XXXX美食店业主),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和XX。
委托代理人李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XX诉被告张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费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费XX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程堂发
审 判 员 薛 荣
书 记 员 吴XX
其他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7/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