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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知民初字第00006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费XX,女,汉族,1982年8月3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住

委托代理人王平,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南京市XXXX美食店业主),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X,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和XX。

委托代理人李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XX诉被告张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费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费XX负担。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程堂发

审  判  员  薛  荣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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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7/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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