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XX(田XX),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纪尚权,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王XX,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钟X,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五通桥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田XX诉被告乐山XX公司、王XX、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乐山XX公司、王XX、钟X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田XX诉被告乐山XX公司、王XX、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审判员 周亲亲
书 记 员 蒲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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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