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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绰号“陈XX”。

辩护人朱XX,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2)第1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朱XX、刘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12月30日晚,成都市青羊区XX中房XX双流国光建筑公司工地门卫谭XX因怀疑陈XX(已死亡)盗窃工地财物将其抓住,陈XX因此遭到工地工人殴打。后陈XX将此事告知被告人陈XX、朋友陈XX(已判决)等人,陈XX等人遂欲报复。1999年1月1日凌晨,陈XX伙同陈XX等人窜至该工地,围打被害人谭XX,并阻止其同屋的工友帮忙。其间,陈XX持刀刺中谭XX的肩背部,后几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谭XX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肺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11月9日,陈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XX提出其到过案发现场,但未对被害人实施过伤害行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陈XX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请求对陈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30日晚,成都市青羊区XX中房XX双流国光建筑公司工地门卫谭XX因怀疑陈XX(已死亡)盗窃工地财物将其抓住,陈XX因此遭到工地工人殴打。后陈XX将此事告知其弟被告人陈XX、朋友陈XX(已判决)等人,陈XX等人遂共谋报复。1999年1月1日凌晨,陈XX伙同陈XX等人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窜至该工地,围打被害人谭XX,并阻止工地工友帮忙。期间,陈XX持刀刺中谭XX的肩背部,后几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谭XX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肺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11月9日,陈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1999年1月1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成都市青羊区XX中房XX工地守门的大X(谭XX)被四五个小伙子围打,后被人用刀砍伤手部、背部,因伤重死亡。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2004年3月25日,陈XX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2、破案线索及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1月9日11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大接到资中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告知,该队上网在逃人员陈XX已于当日10时30分在资中县重龙镇东XX一出租屋内被该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经青羊区公安分局民警审讯和辨认,确系上网追逃的嫌疑人陈XX。资中县公安局民警出具挡获经过。

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成都市中房XX住房工地8栋;中心现场南有一围墙,在围墙的东有一进工地的出入口,门口且靠近围墙有一堆杂物;杂物北有一血迹。受害人之住处为一排简易房子,其住靠东一间且靠近大门口。房间内有一简易床;东有一简易床。东床由南至北分别有:靠南墙有两个相互重叠的枕头,上面分别有血迹;靠近枕头的北有一塑料袋,上有血迹。

5、尸检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谭XX左手腕有一7×2厘米砍创,腕曲肌腱及桡动脉被切断;左肩背部有二处刺伤,分别为2.4×0.6厘米、3×0.3厘米,创角一锐一钝,前一刺创刺入胸腔;左肺下叶背部有3厘米长刺破口,左胸积血3000毫升。结论:谭XX被单刃刺器刺破肺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6、本院(2005)成刑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11月23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同案犯陈XX无期徒刑。

7、证人陈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时陈XX问其四哥陈XX怎么挨打的,陈XX没告诉陈XX。当晚陈XX弟弟陈XX和另外几个人,叫陈XX去陈XX挨打的地方报仇,陈XX胆子小,就走在他们后面。其没有进工地,在外面的一条河沟边上,不清楚里面的情况。后来陈X、陈XX就跑出来了。陈XX、陈X他们都带了东西的,什么东西不清楚。陈XX当时喝了酒,因挨打的是其亲哥哥,那么多外人都去了,其不去说不过去。

当时参与的人陈XX只记得有“陈XX”(陈XX)、“强X”(陈X)、陈XX,陈XX具体怎样参与的陈XX不清楚,只晓得他去了工地。

陈XX通过照片辨认,辨认出其弟陈XX,陈XX当时和其一起去了工地。

8、同案犯陈XX的供述。证实“陈XX”(陈XX)说他去一个工地找水喝,被当成贼打了。后来“陈XX”(陈XX)就说喊点兄弟去那个工地出口气,“倪XX”或者陈X就说白天人多,万一打起来要吃亏,晚上再去。具体商量的原话其记不得了。后来晚上去工地后,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陈X、赖X、马X、杨XX都进去了,出来后陈XX看到“倪XX”在外面。当时陈XX、“陈XX”、“陈XX”最先冲进去门卫室,他们两人将大X从床上抓起来,陈XX怕他们吃亏,就朝大X背上刺了一刀。其他人在与工地的其他工人打架,防止他们给大X帮忙。后来都回了“陈XX”那儿,“陈XX”说他不担心陈XX杀的那刀,倒是担心“陈XX”和他自己那刀,杀到胸口上了。他们喊陈XX回去看,陈XX去了就看到110来了,听说人要死了。陈XX回去告诉他们后,“陈XX”就喊收拾东西走。

“陈XX”和我们一起进了工棚,和“陈XX”一起跳到床上去拉工地守夜的人,后来陈XX在打被害人,没有看见“陈XX”是否动手打人,当时是“陈XX”喊我们去工地打架的,因为他哥哥头天晚上被那个工地的工人打了。去的人有“陈XX”、“陈XX”、陈X、马X、“倪XX”、赖X、“杨XX”和陈XX,一共八个人。“陈XX”带了一把匕首,用没有不清楚。打完架后,在陈XX那儿摆龙门阵,“陈XX”自己说他用刀捅了被害人正面。

9、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1日下午2点过,杨XX和赖X遇到“陈XX”(陈XX)和“余X”,他俩坐的三轮车,“陈XX”的头是用纱布包起的,然后我们一起到茶店子吃饭。当时还有“陈XX”的两个兄弟和陈X。吃饭时他们就在摆“陈XX”在一个工地被打了,“陈XX”(陈XX)、“陈XX”(陈XX)、“余X”他们又去将对方打了,怎样打的不清楚。杨XX没有参与这事。

10、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1998年年底或1999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陈X在“陈XX”(陈XX)那儿耍时见他被打得很凶,躺在床上。“陈XX”(陈XX)说是在一个工地上被人打的,要去把工地上守门的老头打一顿,当时还有“陈XX”(陈XX)和陈XX在场。后来,“陈XX”就喊大家走,于是陈X也跟在后面,因为陈X和陈XX是朋友,只好跟着。后来到了府南新XX一个工地,“陈XX”和陈XX,好像还有一两个人,但其记不清楚是谁,一起进了守门老头的房间,陈X和另外一个人没进去,过了一会儿,他们就跑出来了,喊走。陈X就回家了。后来听陈XX说他在老大X背后用刀杀了个满把。

11、证人赖X的证言。证实“余X娃”后来告诉赖X,“陈XX”(陈XX)、陈X和陈XX进工棚内杀了一个老头,其他人没进去。赖X没有参与这件事。

其余证实的内容与杨XX的证言一致。

1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2005年证言)1999年元旦头天晚上,陈XX在工地挨了打,但是其确实没有偷东西。第二天中午陈XX带伤回家,下午其弟弟“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陈X,还有一些人来看陈XX。第二天早上,他们又来找陈XX,其才知道他们去其挨打的工地把守门的大X杀到了,但具体情况不知道。陈XX当时还说,那个大X对其还有点好。陈XX没有喊他们去打人。

13、证人马X的证言。证实1999年12月的一天下午,马X去找陈XX耍,听说他因偷扣件被一工地上的工人打伤,后来陈XX叫马X一起去打抓住陈XX的看门大X,马X没去。第二天凌晨1时许,马X路过府南新XX该工地时,看到陈XX、陈XX、陈XX、峰X、陈X、杨XX六人都拿着刀,站在工地门口。陈XX站在门口,杨XX、峰X站在门卫室旁边的工棚门口,陈XX、陈X、陈XX三人拿刀进入门卫室,就听到一个老头的声音说“杀人了”,旁边工棚的两个门打开了,杨XX和峰X把门守着,此时,门卫室的门倒下来了,一个老年男子仰躺下来。

14、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1日凌晨,胡XX被响声惊醒,看到两个男子一个持刀、一个持木棒将胡XX、胡XX、胡XX拦住,另两个男子将谭XX从床上拉出去,胡XX打开灯,我们三人大叫“打人了”,四名男子逃逸,追出去后,发现谭XX仰躺在地上。没有看到有人动刀。案发前一天早上,谭XX曾抓了一个小偷,工地上的人狠狠打了小偷一顿。

胡XX想起只觉得有一个小伙子把谭XX按在床上,另一个小伙子来打胡XX,还有一个在打胡XX。胡XX当时没有注意到有人在拿锤子打人。

15、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胡XX案发当天凌晨被呻吟声吵醒,起来后发现工棚里面站着两个小伙子,胡XX和胡XX也起来了,还开了灯,胡XX发现谭XX不见了,之后就看见门外面有三、四个人在围着谭XX殴打,我们三人准备出去救他,就和守在工棚内的两个小伙子打起来,我们大声喊,他们就一起跑了。谭大X就已经倒在地上了。

16、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胡XX当时被打斗声吵醒,拉开灯,发现有两个小伙子,两个都拿着一把刀在戳谭XX。另一个小伙子在用锤子打胡XX。还有一个见胡XX开灯,就过来打胡XX,打完后四人就跑出去了。谭XX倒在地上了。

17、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陈XX是周XX的丈夫,不清楚公安机关为什么抓陈XX。我们现住在资中县的郊区打渔,因为老家房子垮了。邻居喊陈XX“李XX”。

周XX对陈XX进行了辨认。

18、被告人陈XX的供述。其供述1999年1月,其四哥陈XX和“胖XX”(陈XX)在成都市XX附近一个工地偷东西,陈XX被工地守夜的人发现了,被工地上的工人打了一顿,第二天来到陈XX的租住地给其说了他头天在工地被打的事,还说要找人打回来,当时就叫陈XX一起去。当天陈XX碰到陈XX、“强X儿”(陈X)、“胖XX”“余X娃儿”等人,“胖XX”叫陈XX一起去陈XX挨打的工地去打架,给陈XX报仇,陈XX到陈XX的租住地问陈XX,陈XX就让陈XX跟他们走。陈XX在陈XX的房子里找了一把塑胶锤子准备拿来打架用。过了一个多小时,几人去了工地,陈XX、“强X儿”、“胖XX”就进工棚,其他人都在外面,几人进了工棚,陈XX拿着橡胶锤挥舞,不准其他工人来帮忙,“强X儿”、“胖XX”把那个守夜的人按在床铺上用刀往身上插。不到一分钟,听到外面有人喊,几人就跑了。陈XX当时只是拿橡胶锤挥舞,“胖XX”带的是一把二十多公分长的折叠刀,“强X儿”带的是一根绑了刀的木棍,其他人陈XX不清楚。跑出去的时候,“胖XX”说他用刀杀了那个人一个满把。陈XX当时到陈XX的房子告诉他“胖XX”把人捅凶了。

陈XX绰号“陈XX”,后来别人喊陈XX“李XX”。案后发陈XX逃跑到贵阳一个工地打工,之后逃到新XX,2008年回到资中以打渔为生。陈XX不知道守夜人后来什么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与本案有事实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伙同他人共同伤害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所提其到过案发现场,但未对被害人实施过伤害行为的辩解,与其同案犯供述及被告人陈XX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积极参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陈XX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伙同他人共谋伤害被害人,并共同实施伤害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予以处罚,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 明

代理审判员  司良民

代理审判员  邓双双

书 记 员  姜 雪

适用的《刑法》条文:

1、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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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新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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