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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谢XX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XX,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谢XX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谢XX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谢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谢XX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霞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书 记 员  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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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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