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谢XX,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谢XX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谢XX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谢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谢XX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霞
审 判 员 邓卫军
人民陪审员 高 明
书 记 员 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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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