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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XX、周XX与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裴XX。

委托代理人蔺春,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蔺春,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周XX诉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周X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X、周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裴XX、周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曹静

书 记 员  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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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9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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