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裴XX。
委托代理人蔺春,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蔺春,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XX、周XX诉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XX、周XX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X、周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裴XX、周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曹静
书 记 员 孙慧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9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