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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与谢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旌德县人民法院

原告:旌德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负责人:楼XX,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旌德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诉被告谢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旌德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旌德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旌德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担。

审 判 长  周家青

代理审判员  饶骏华

人民陪审员  侯英英

书 记 员  司 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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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旌德县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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