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中路,石家庄市裕华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鑫
书 记 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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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