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XX,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朱XX,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方XX丈夫。
被告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住所地桑植县澧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覃代贵,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X、朱XX诉被告桑植县澧源镇敬老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XX、朱XX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XX、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XX、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方XX、朱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凤
代理审判员 李湘晋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代理书记员 梁 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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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桑植县人民法院
标 的:96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