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XX。
法定代表人王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X,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原告张XX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23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XX
书记员 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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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