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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由犯罪未遂变更至犯罪预备,终获少刑11个月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由犯罪未遂变更至犯罪预备,终获少刑11个月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张X刑事辩护团队

                     

基本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XX(男,19岁)与被害人(女,16岁)初系嫖客与卖淫女关系后转化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发生过性关系过程中,男方录像和拍照过。后因感情问题女方选择分手,男方心有不甘,为泄私愤,以散播裸照和视频为要挟,给其被害人发微信要求和好或者再发生关系才能分手,被害人选择报警。

介入后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父母及时找到张X刑辩团队的张X律师后,希望张X律师尽快会见孩子(因孩子刚满18周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争取最低刑罚。(拘留通知书写明涉及罪名系强奸未遂)。接受家属委托后,张X律师及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该强奸案并未发生在实行阶段,只是犯罪预备阶段,并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但公安机关认定为强奸未遂,遂辩护人张X从强奸预备为切入点,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并提交律师辩护观点,主要是从强奸预备,犯罪嫌疑人系首犯、初犯,认罪认罚,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予以采纳,最终认罪认罚给出有期徒刑十二个月的刑罚。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及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强奸预备还是强奸未遂?区分最重要的依据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针对强奸而着手实施。如果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警察来了)系未遂,如果没有实施,只是有恐吓、威胁(聊天记录证实),辩护人认为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提出了该犯罪嫌疑人系强奸预备,针对辩护人的强奸预备的观点和客观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能够认罪悔过的态度、系首犯、初犯、以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出发,检察院作出了建议法院十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

律师在法院阶段的积极作用:该案虽然在检察院阶段已经做出了认罪认罚,有期徒刑十二个月的有期徒刑。但张X律师还是想在法院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遂在开庭的时候提出了新的辩护切入点和相关案例,希望法院能再次基础上再减少刑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张X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减少了一个月的量刑,最终法院作出了有期徒刑是一个月的判决。

同类案启示:张X刑事辩护团队近两年办理了多起涉及到未成年强奸类案件,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女系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也多为未成年或刚成年时期。双方一般都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分手,男方泄愤以视频和裸照相威胁继续发生性关系,或男女双方系男女朋友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因女方不满14周岁而认定为强奸罪。张X律师介入后,积极寻找辩护方向,最终办理的未成年强奸类案件中,取得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定罪不批捕,少刑的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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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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