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郑XX与十堰XX公司、黄XX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3民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街办泰安XX1-4-1。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系十堰XX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杨均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十堰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黄XX、黄XX与被上诉人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7月31日茅箭区法院作出(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大洋公司、黄XX、黄XX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二终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015年12月24日茅箭区再次审理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大洋公司、黄XX、黄XX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相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X、代理审判员汪冬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上诉人郑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十堰XX公司、黄XX、黄XX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XX公司、黄XX、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十堰XX公司、黄XX、黄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相云
审 判 员  刘 煜
代理审判员  汪冬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