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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合法追回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0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账户汇入50万元,并约定2017年10月30日前返还后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该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构成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和利息1840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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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1/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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