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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为非法采矿的杨X争取到从轻处罚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云龙律师为非法采矿的杨X争取到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X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景谷县A镇TS村民委员会BL村民小组地名为C及D非法开采砂岩矿,将开采的砂岩矿加工成石板等运往普洱市(普洱某某中心、石龙XX某某景观工程、思茅区某某村新寨小组E旅游项目F景区);镇沅县(G镇小广场、H镇绿海路人街道);宁洱县(I镇保屏旅游服务中心项目、J特色小镇景区):景谷县(景谷-A铺装项目、K佛塔工程建设项目、L雷光佛寺停车场等地)施工点进行销售杨X因在TS及BL箐非法开采砂岩矿的行为,被景谷县国土局于2016年3月21日、2017年8月22日分别处以行政处罚,被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5月16日处以行政处罚。2019年6月21日,景谷县国土局再次向杨X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杨X的违法所得为50.276万元。故检察院建议判处杨X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起诉至法院以后,杨X某的家属找到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审理过程中,律师依法取得了以下证据:现场植被恢复照片13张及光盘1份,以证实在该案发生以后被告人杨X已经积极恢复生态及恢复生态后的现状。同时申请法庭核实杨X恢复植被的情况,调取相关证人证言。


根据证据情况,和法庭核实的结果,黄云龙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杨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将涉及到的采矿范围的生态进行了修复,也愿意积极的退赃退赔,没有造成国家损失;杨X构成坦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案的发生应该结合相关的历史遗留因素,不应该一概而论;杨X同意上交违法所得149961.95元,并自愿缴纳罚金,支付修复生态费用,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


       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和观点,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证据,要求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最终对杨X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49961.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金额依法退还。(详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2024)云0824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评析:非法采矿案件属于典型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但如果在案件发生后,行为人能够积极恢复生态,并认罪悔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从轻处罚的,必须有新的证据支撑,本案正是辩护律师掌握并提交了新的证据,才使得认罪认罚案件有了从轻处理的转机。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1999〕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部分第(四)条: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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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3/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2760元

行      业:采矿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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