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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X)冀020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立案日期202X/10/1X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黄XX,曾有名黄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X1XXX0X1XX3X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XX县XXX。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X月1X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取保候审,202X年X月1X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X年10月1X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董娜,北京市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唐开检刑诉【202X]XX号

指控事实2022年X月1X日,被告人黄XX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X22XXX033X030X01XXX)和身份证交给对方用于转账,并配合登录网银及刷脸认证,当日被告人黄XX的这张农业银行卡收入来源不明资金共计XXXXX20元人民币,经查证涉电信诈骗资金共计1XXX000 元人民币,被告人黄XX从中非法获利1XX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XX于2022年X月1X日被浙江省温州市XX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2年X月1X日被告人黄XX被取保候审,被临时羁押3日。2022年X月2X日至2022年X月30日被告人黄XX在潜江市公安局临时羁押X日。被告人黄XX共计折抵刑期X日。被告人黄XX在潜江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X千元。

202X年10月1X日,被告人黄XX向我院预缴罚金人民币X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X千五百元。

指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量刑建议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XX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XX的照片、户籍证明、受立案法律文书、抓获

定案经过、被告人黄XX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转款凭证、获证据利转账、被告人黄XX银行卡涉诈报案统计、公安机关出具的

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孙X、陈X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黄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被告人黄XX犯帮助信息被告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定罪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黄XX具有人意|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主观方面不是积见 极主动追求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低,人身危险性和再犯风险

均极低。2.被告人黄XX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案情,其情节属于坦白。被告人黄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积极的退赔退赃。3.被告人黄XX系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判决

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理由

人黄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XX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百X十X条之X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X条、第五十X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法律条、第六十X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 span="">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黄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X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X日。罚金已缴纳。)

X、被告人黄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万X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X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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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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