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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辩护仅存在敲诈勒索罪成功

嫌疑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辩护仅存在敲诈勒索罪成功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烟台开XX某足疗店相识,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已婚并且被害人告知被告人不能影响其正常家庭生活的情况下,长期与被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至2013年。2013年底,被告人与王X结婚,并于2014年4月产下一子。2015年,被告人已非法占有为目的,联系被害人,告知该子系其亲生骨肉,虚构孩子生病需大量资金救治、驾车撞人等理由,并以带孩子到被害人家中和单位揭露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要挟,逼迫被害人给付钱财,索要人民币共计四千万余元。

办案经过:

律师经阅卷后,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向开发区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虽然被告人以种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但被害人对于被告人所述的种种理由并未详加询问,且被告人本身文凭不高,年龄较小,被害人社会阅历丰富,对于被告人所述的种种理由,是知道被告人就是想要钱,因此无论是孩子生病还是车祸,被害人均未前往看孩子以及车祸现场,甚至从未要求被告人通过拍照片等方式,来证明其所述理由的真实性,因此,从上述行为可知,被害人明显知道,被告人所述的理由均系伪造的,本意就是想以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其进行敲诈勒索。检察院对律师上述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决定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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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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