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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冀020X民初1XXX号

原告:张X,女,1XXX年1X月2X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娜,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杨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满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XXX。

原告张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X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杨XX归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X00 元直至婚生子杨XX年满1X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唐山市路北区XXX房屋,车牌号为冀BXPXTXXX逍客小型轿车;X、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X万元;X、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困难帮助金人民币X万元;X、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2XXXX元;X、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X年X月2X日原被告双方在开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1X月23日婚生子杨XX出生。婚后被告经常因为琐事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为了能给婚生子杨XX一个完整的家,默默忍受。2022年X月1X日晚,被告再次因琐事殴打原告长达四个多小时,原告因不堪忍受殴打逃跑至朋友家寻求庇护,原告无奈报警处理,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派出所当晚予以出警.因原告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和言语恐吓,自2022年X月1X日起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因被告经济困难,原被告在结婚时被告并未给付原告彩礼,而且未举办结婚仪式,双方系裸婚。婚后原告无丝毫怨言、勤勤恳恳,任X任怨。原、被告于201X年X月份左右购买了位于唐山市路北区XXX,并于201X年12月份左右购买了车牌号为冀BXPXTXXX逍客小型轿车,这些财产的取得均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在离婚时依法请求分割。原告名下有网贷和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2XXXX元,这些债务均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并且大部分用于男方经营板面店铺的开支,因此这些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义务予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因此原告酌定主张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X万元。原告离婚后无固定住所工作,无生活来源,被告经营板面店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原告主张经济困难帮助金人民币X万元。因原、被告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杨XX随原告张X共同生活,被告杨XX自2022年12月起每月2X日前给付抚养费1X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X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XXX房产一套归原告张X所有,房屋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车牌号为冀BXPXTXXX日产牌轿车一辆归被告杨XX所有。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X0元,由原告张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XX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二二年1月月X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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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1/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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