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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给情人16万,妻子依法追回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9民初5097号

原告:韦X,女,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女,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第三人:代X,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韦X诉被告高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60000元,支付利息10635元(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9月3日起暂算至2021年11月1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计息10635元,其后另算,直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X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与原告互不相识,答辩人不欠原告任何钱,不可能返还原告16万元。原告的起诉纯属无理取闹,是对答辩人的讹诈。

第三人代X述称:第三人和被告是在2018年9月认识,当时被告也有家庭,后来第三人和被告产生感情经常联系。原告知道后,为不影响第三人的家庭,和被告商量,被告出具保证书,第三人给付被告40000元,双方互不再打扰,钱给了后,被告又和第三人联系,双方慢慢又在一起一段时间,被告说她怀孕了,为了不影响双方的家庭,双方都找了个中间人协商,以给分手费120000元达成协议,当时说被告如果把孩子做了就做了,生了就生了,与第三人没有关系,被告也不能再打扰第三人,后被告以孩子名义给第三人起诉到法院,才知道被告生了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代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第三人代X通过微信与被告相识,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进行交往。2019年8月28日,第三人代X分两次共向被告转账13000元。2019年9月3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保证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代X向高X支付40000元,高X保证不再与代X有任何联系,不再对代X妻子及家人进行骚扰;同天,第三人代X分两次共向被告转账27000元。后双方又进行联系见面,在被告怀孕的基础上,2020年10月10日,第三人代X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针对乙方意外怀孕事件做以下约定:一、甲方(代X)一次性给乙方(被告)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作为经济补偿,甲乙双方从此互不纠缠;二、无论未来孩子是否生育,乙方都不能提出任何诉求,包括做对甲方名誉、家庭生活影响的事情……”代X及被告在协议落款处签字捺印,案外人刘XX、姜XX在见证人处签字捺印。同日,代X通过案外人刘XX向被告转账120000元。2021年4月19日,被告高X生育儿子高X。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第三人代X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进行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向被告支付160000元,该赠与行为系基于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而发生,该款项又系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代X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原告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该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属无效,被告从第三人代X处取得160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第三人代X给付的40000元系偿还的借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该辩解与高X起诉第三人代X抚养费纠纷一案庭审中高X的陈述相矛盾,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该项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韦X返还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韦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被告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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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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