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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予起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刑不诉[2023] xxx号

被不起诉人王X,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 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 年7月12日0时5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X酒后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曲梁镇大学南XX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樊庄路口交叉口北约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组织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王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XX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X于2023年7月12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结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侯XX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X无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密市检察院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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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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