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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从事半套卖淫业务被判刑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川 1 3 0 3 刑 初 3 4 9 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真树,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1 3×××××××××××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23年9月20日经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12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X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XX(曾用名曾某),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3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元市XX××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23年9月20日经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12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X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80××××××31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XX××镇××村××组××号,现住地四川省××县××镇××社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6月8日和2023年 9 月 1日先后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12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5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附1号。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23年9月20日经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12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刑诉〔2023〕××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吴XX、曾XX、赵XX、刘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3年12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黄真树、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唐XX、被告人曾XX及其辩护人廖XX、被告人赵XX及其指定辩护人文X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坪区某某某足浴店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XX××段××号,该足浴店由被告人张XX与罗XX(另案处理)等8人持有股份,张XX出资18000元持股10%。2022年4月某某某足浴店开始营业,服务项目包括398 元、498元至538元不等价格的套餐服务,其中498元的半套涉黄卖淫服务包含裸体洗澡、胸推、打飞机、口交等。来店客人多数提供498元的半套涉黄卖淫服务。该店店长为张XX(老板之 一),负责新入职人员面试、安排店内人员工作以及对每天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并发放工资。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张XX先后以2000 元至3500 元不等的底薪加提成(每接待一个客人提成40元,接待一个自行来客人提成20元)聘请被告人吴XX、 曾XX、赵XX、刘XX及任某某等人从事接待工作,负责接待客人和在外面散发涉黄小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客到店消费,张XX还以每个钟提成240 元的方式招聘女技师为客人提供半套卖淫服务。至案发,某某某足浴店通过为客人提供半套卖淫服务收取营业款180余万元,8名股东共分红3次,张XX分得11000 元。另作为某某某足浴店管理人员领取提成和工资等收入共计约14万元。

被告人曾XX于2022年10月在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负责在外面散发招嫖小卡片联系嫖客到店消费,每月底薪3500 元,每成功招揽和接待一名客人可提成40元。其间,曾XX获利3万余元。

被告人刘XX于2023年3月经曾XX介绍在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负责在外面散发招嫖小卡片联系嫖客到店消费,每月底薪3500元,每成功招揽和接待一名客人可提成40元。其间,刘XX获利7000余元。

被告人吴XX于2022年6月在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负责在外面散发招嫖小卡片联系嫖客到店消费,每月底薪2500元至 3000元不等,每成功招揽和接待一名客人可提成40元。其间,吴XX获利7万余元。

被告人赵XX于2022年6月在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负责在外面散发招嫖小卡片联系嫖客到店消费,每月底薪2500 元至 3000元不等,每成功招揽和接待一名客人可提成40元。其间,赵XX获利4万余元。

为证明指控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与他人合伙经营、招募、雇佣人员提供卖淫服务,组织架构清晰、人员分工明确,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曾XX、赵XX、刘XX对外招揽并接待到店嫖客,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吴XX、曾XX、 刘XX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曾XX、 赵XX、刘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 告人曾X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 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辩解其非法获利应扣除技师提成,其行为不属情节严重。恳请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以扣除相应成本后查证的利润287791 元认定张XX等人的获利金额,并以此确定对应的量刑幅度;2.张XX具有从犯、坦白、初犯、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

被告人吴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吴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曾X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赵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刘XX具有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张XX与罗XX(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南充市高坪区某某路某某段某某号租赁房屋开设南充市高坪区某某某足浴店(以下简称“某某某足浴店”),张XX担任店长,全面负责某某某足浴店的运营、收银、人员招聘、女技师管理、领取工资、提成和分红等日常工作;被告人吴XX、曾XX、赵XX、刘XX经人介绍,先后应聘到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人员,负责通过微信、XX发布招嫖信息和外出发放小卡片等方式招揽客人,并向到店消费的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引导客人进入房间接受女技师的性服务等,领取底薪和提成。某某某足浴店主要为客人提供人民币398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498 元的半套性服务,其中,398 元的半套性服务包括女技师为客人洗澡、按摩、手淫等,498元的半套性服务包括女技师为客人洗澡、按摩、波推、口交等。据统计,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被查获期间,某某某足浴店向嫖客提供性服务非法获利共计180余万元,张XX个人获取分红、工资、提成等共计14万余元。

2022年6月,吴XX在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人员,负责通过微信、XX发布招嫖信息和外出发放小卡片等方式招揽客人,并向到店消费的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引导客人进入房间接受女技师的性服务等。其间,吴XX非法获利共计7万余元。

2022年10月,曾XX经张XX介绍到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人员,负责通过微信、XX发布招嫖信息和外出发放小卡片等方式招揽客人,并向到店消费的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引导客人进入房间接受女技师的性服务等。其间,曾XX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

2022年6月,赵XX经张XX介绍到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人员,负责通过微信、XX发布招嫖信息和外出发放小卡片等方式招揽客人,并向到店消费的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引导客人进入房间接受女技师的性服务等。2023年2月底赵XX离职。其间,赵XX非法获利共计4万余元。

2023年3月,刘XX经曾XX介绍到某某某足浴店担任接待人员,负责通过微信、XX发布招嫖信息和外出发放小卡片等方式招揽客人,并向到店消费的客人介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引导客人进入房间接受女技师的性服务等。其间,刘XX非法获利共计7900元。

202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对某某某足浴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将张XX、曾XX、吴XX、刘XX抓获,挡获了几名卖淫女和嫖娼人员,并扣押了营业执照、笔记本、客流、提成统计表等物品。2023年6月6日,赵XX自动投案。张XX、曾XX、吴XX、刘XX、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同时查明,案发后,张XX退缴了违法所得4万元、吴XX退缴了违法所得7万元、曾XX退缴了违法所得3万元、赵XX退缴了违法所得4万元、刘XX退缴了违法所得7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刑事犯罪前科说明,提取笔录、微信、XX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商业租赁合同、收据、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搜查笔录、照片,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底薪、提成统计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现金缴款单,营业执照,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杜XX、尹XX、谢某某、罗XX、万XX、李XX、曾XX、赵XX、杜XX的证言,被告人张XX、吴XX、曾XX、赵XX、刘XX及同案人罗XX、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经营南充市高坪区某某某足浴店的名义开设卖淫场所,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XX、曾XX、赵XX、刘XX明知张XX等人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吴XX、曾XX、刘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XX、曾XX、赵XX、刘XX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张XX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曾XX、赵XX、刘X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XX、曾XX、赵XX、刘XX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张XX提出非法获利应扣除技师提成,其行为不属情节严重及其辩护人提出应以扣除相应成本后查证的利润金额287791 元认定张XX等人获利金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XX等人通过女技师向嫖客提供性服务行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女技师的卖淫行为是组织卖淫犯罪的重要部分,卖淫人员的分成也是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卖淫人员的分成及其它成本开支,是张XX等人实现组织卖淫犯罪意图的必要支出,因此,卖淫人员所获嫖资分成及其它成本开支应当包含在组织卖淫犯罪总的非法获利中,不应扣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获利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的”之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张XX等人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系从犯、初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张XX与罗XX首先提出开设某某某足浴店卖淫场所的犯意,张XX亲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租赁房屋,并担任店长,现场负责某某某足浴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XX在较长时间段内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不宜认定为初犯,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提出吴XX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 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吴XX在足浴店担任接待员,为张XX等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其次,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吴XX虽与其他接待人员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每名接待人员各司其职,相互之间无主从关系,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具有坦白、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提出吴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曾XX的辩护人提出曾XX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被告人赵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赵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刘XX具有参与时间较短、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应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33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吴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曾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赵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刘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张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吴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曾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赵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 万元、被告人刘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追缴的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与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盛


人 民陪审员  刘 敏


人 民陪审员  蒋国胜


二O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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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2/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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