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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黄X2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3刑初14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人黄X2,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
被告人文X,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现住重庆市。
辩护人孙苏炎,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易XX,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重庆市。
辩护人张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曹X,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辩护人秦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孙X,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黑龙江省,现住黑龙江省。
被告人胡XX,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
辩护人钟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人刘X2,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人韦XX,男,199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0)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黄X2、文X、易XX、曹X、孙X、胡XX、周某某、刘X2、黎某某、韦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黄1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XX、黄X2、文X、易XX、曹X、孙X、胡XX、周某某、刘X2、黎某某、韦XX于2020年2月至7月期间,先后分别从他人处获取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址(http://XXX、http://XXX、http://XXX、http://47.56.211.245),并注册代理账号,且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经远程勘验和鉴定,上述不同网址对应的“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视频均为同一视频源,“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经查,上述被告人被打赏及获利情况如下:
1.被告人邱XX代理账号“daleyeye”(http://XXX平台),自2020年5月6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1,647次,打赏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0.9万余元。
2.被告人黄X2代理账号“hh123123”(http://XXX平台),自2020年4月26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2,542次,打赏金额1.9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3.被告人文X代理账号“ghhg853”(http://XXX平台),自2020年5月7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1,927次,打赏金额1.6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4.被告人易XX代理账号“xiaopiqi”(http://XXX平台),自2020年2月17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1,626次,打赏金额1.3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代理账号“xiaopiqi”(http://XXX平台),自2020年3月28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241次,打赏金额0.3万余元,非法获利0.3万余元。
5.被告人曹X代理账号“s615”(http://XXX平台),自2020年4月19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1,715次,打赏金额1.3万余元,非法获利1.1万余元。
6.被告人孙X代理账号“ch516899”(http://XXX平台),自2020年4月30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2,085次,打赏金额2.7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
7.被告人胡XX代理账号“Xo522”(http://47.56.211.245平台),自2020年4月8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3,419次,打赏金额4万余元,非法获利2.9万余元。
8.被告人周某某代理账号“Gftinb”(http://47.56.211.245平台),自2020年3月26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1,130次,打赏金额1.4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9.被告人刘X2代理账号“Bobo”(http://XXX平台),自2020年4月17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1,869,打赏金额2.1万余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
10.被告人黎某某代理账号“da888888”(http://XXX平台),自2020年5月6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2,483次,打赏金额1.9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11.被告人韦XX代理账号“cc2020”(http://XXX平台),自2020年4月23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3,512次,获得打赏金额人民币2.7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邱XX、黄X2、文X、易XX、曹X、孙X、胡XX、周某某、刘X2、黎某某、韦XX于202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1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过被告人手机、代理账号登陆“打赏平台”的推广淫秽视频主页、打赏收支明细、提现截图及被告人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被告人到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黄X2、文X、易XX、曹X、孙X、胡XX、周某某、刘X2、黎某某、韦XX分别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XX、黄X2、文X、易XX、曹X、孙X、胡XX、周某某、刘X2、黎某某、韦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XX、黄X2、文X、易XX、曹X、孙X、胡XX、周某某、刘X2、黎某某、韦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X2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文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易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曹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X2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孙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胡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韦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
邱XX、黄X2、文X、易XX、曹X、孙X、胡XX、周某某、刘X2、黎某某、韦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白 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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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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