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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借男方父亲的钱,离婚时需要女方个人偿还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湘0524民初277号

案情简介:


原告熊XX,女,1987年10月出生,贵州省纳雍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91年2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隆回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办案经过: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在六都寨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不足一个星期,双方便开始共同生活,被告带有一个女孩,非常惹原告喜欢,原告的小孩都是由前夫抚养,原被告相处融洽。2019年8月,原告为娘家修房,向被告父亲借款15000元。2021年3月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一直未生育小孩,被告母亲因此多次干扰原被告夫妻生活,使原告无法面对,因此原告负气出走,离开被告家庭。2022年12月,被告不得已诉请离婚,希望原告回归家庭,但是原告没有出庭应诉,被告于是撤诉,可此后双方关系并无任何改善,原告因此委托律师立案起诉离婚。

本律师受案后,为尽速办理该案,数次前往被告家了解实际情况,得知被告本人同意离婚,只是要求偿还借款和彩礼,但是其母亲要求再加利息。针对被告家庭情况,本律师于是做原告工作,让其加2000元利息,原告答应,至于彩礼返还问题,本律师告知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一年以上的,不存在返还彩礼,本案最终由律师调解成功。

办案结果:一,原告熊XX与被告刘X自愿离婚;

二,原告婚前所借被告父亲刘X汉15000元,由原告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父亲刘X汉15000元,利息2000元,共计17000元;

三,   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XX负担。

审判员               李朝辉

二0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X

书记员        刘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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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2/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7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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