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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永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2)赣 0X2X民初1XXX

原告:黄XX,男,1XX1 年 11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XXX , 公 民 身 份 号号码XX2X2X1XX1110X10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荣,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XX1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11X221XX10X0XXX1X。

原告黄XX诉被告徐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 年 X 月 1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荣、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 1XX,XXX.0X 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雇佣人员。2021 年 1X月 21 日,被告雇佣原告及刘XX等人在永丰县XX一厂房内搞室内装修。上午 X 时许,原告在给厂房吊顶打三角铁加固时,由于膨胀螺丝不受力,原告与膨胀螺丝、垫板一起掉落。当天,原告向被送往乐安县人民医院紧急救治,后转至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X 天,花费医疗费XX,XX1.X 元。2022 年 X 月 X 日,经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右股骨胫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 1X,000元,误工期XXX日、护理期1X0 日、营养期 1X0 日。原告系被告雇佣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但无法与其达成协议。

被告徐XX辩称,原告起诉的赔偿事项不合理。

原告黄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XX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笔录X 份及证人身份证 2 份,证明原告系被告雇请的人员,在干活过程中受伤的事实。

证据三、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X 天,花去医疗费XX,XX1.X 元,疾病诊断为股骨颈骨折。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1 处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X,000 元,伤后误工期 XXX 天、护理期 1X0 天、营养期 1X0 天, 花去鉴定费 2,000 元。
被告徐XX质证认为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认为,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三、四的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二,虽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但被告对证人的陈述不持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系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事实。

被告徐XX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 年 11 月份时,被告雇请原告等人在永丰县XX工业园做厂房装修工程,原告日工资XX0 元。因需对原告等人之前装修安装的厂房隔层天花板上的拉力螺杆进行角铁加固,2021 年 1X 月 21 日上午 X:X0 时许,在被告的指派下,原告借助人字梯爬至厂房的隔层天花板(隔层天花板距地高度为 2.X 米,距顶部高度为 1.X 米),站在隔层天花板上用电锤、电钻等工具进行操作。X 时许,在加固过程中,因负荷超重,原告站立处及附近的天花板块(大概 X 块,每块长 2.1米、宽 1.1X 米)以及固定螺杆发生整体掉落,原告也跟着一起掉至地面受伤。受伤后,原告黄XX被送往乐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转至南昌大学第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 X 天(2021年 1X 月 21 日-2021 年 1X 月 2X 日),花费医疗费 XX,XX1.X 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共计XX,XX2 元(垫付医药费等 XX,000 元+原告多领取的工资 X,XX2 元)。2022 年 X 月 X 日,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XX的右股骨胫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壹万贰仟元;误工期 XXX 日、护理期 1X0 日、营养期为 1X0 日。原告黄XX垫付鉴定费 2,000 元。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确认原告摔伤所致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如下:

1、医疗费 XX,XX1.X 元;

2、误工费 XX,XX0 元。参照误工期 XXX 日的鉴定意见,原告主张按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XX,XX0 元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X、护理费 1X,X00 元。参照护理期 1X0 日的鉴定意见,原告主张按1X0 元/日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X、住院伙食补助费 X20 元(X0 元×X 天);X、营养费 X,X00 元(X0 元×营养期 1X0 日);X、交通费 X00 元(根据治疗及就医地点、时间等酌定);X、残疾赔偿金 XX,XXX 元(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1,XXX 元×赔偿年限 20 年×伤残赔偿系数

10%);X、后续治疗费 1X,000 元(参照鉴定意见)。以上合计21X,1XX.X 元。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执焦点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担责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

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黄XX系提供劳务者,被告徐XX系接受劳务一方。原告黄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正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高度注意自身安全,在高空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绳等安全装置,在存有安全隐患的隔层天花板上施工时未尽到合理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对最终的损害结果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徐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防范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注意义务,应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而且,事发当时原告所从事的事务就是角铁加固,目的就是使受力螺杆更加牢固,防止隔层天花板发生掉落。因此,被告在事发前就已意识到隔层天花板因受力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却忽略原告站在隔层天花板上施工,存在隔层天花板无法负重而掉落的危险,并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未严格要求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因此,对原告的掉落摔伤,被告与原告相比过错更大,责任也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此,结合案情及查明事实,根据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黄XX的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徐XX承担 X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黄XX自担 X0%。根据划分的责任比例,被告徐XX应赔偿 1XX,XX2.X 元(21X,XXX 元×X0%),品除已付的XX,XX2 元,尚需支付 XX,XX0.X 元。同时,根据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徐XX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 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千一百六十五条、第X千一百七十三条、第X千一百七十九条、第X千一百九十二条第X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X款、第八条第X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黄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X2,1XX.X 元(已品除已款项 XX,XX2元);

二、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 元;

三、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 元,减半收取计 1,XXX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XX负担 XXX 元,由被告徐XX负担 1,0X0 元;鉴定费2,000 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黄XX负担 X00 元,由被告徐XX负担 1,X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XX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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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永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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