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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顾X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江山市人民法院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男, 1971 年 12 月 23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盐城市XXX。因本案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23 日、12 月 18 日分别被江山市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剑文,江苏大直(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23〕43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犯危险驾驶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 12 月 25 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X及其辩护人姜X、孙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 年 10 月 15 日 19 时许,被告人 顾X与刘XX等人在江山市XX公司宿舍吃晚饭,期间顾X喝了七两左右白酒。10 月 16 日早上 8 时许,顾X驾驶苏 GG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拉载一车混凝土从公司出发,先后沿双江线、七大线行驶,前往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安XX建设工地。9 时 01 分许, 行驶至上余镇兴余路安XX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顾X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 81mg/100ml,后顾X被带至江山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年 10 月 18 日,经鉴定,顾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103mg/100ml。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 材料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 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XX、孙XX、梁XX的证言;3.被告人顾X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X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顾X的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被告人顾X拘役二个月,缓刑四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

被告人顾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顾 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较小,建议采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顾XX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顾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 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综合本 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第六十七 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 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 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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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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