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日,邱X进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均工资2300元左右,地点在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为邱X缴纳社保。
2018年10月27日,邱X在工作场所武汉武商量贩连锁公司沙湖量贩店工作时,从架梯上摔落受伤,经湖北省中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右股骨胫骨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辜波律师鉴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因此第一步就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2019年3月21号,武昌区劳动仲裁委下达裁决文书,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2019年7月9日,经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9年11月29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邱X受伤后未再返回工作岗位。邱X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值班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实侵犯了邱X的合法权益,辜波律师及时与邱X进行详细交流与沟通,确认细节,收集证据,从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
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武汉XX公司未依法为邱XX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邱XX支付费用。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特裁委员会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53号)的规定,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应及时将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本案中,邱X经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右股骨颈骨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参照目录S42.2项,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邱X2018年10月27日受伤,停工留薪期应为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邱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800.00元(2,300.00元×6个月)。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3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39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 028.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3,8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480.45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1,947.4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不服,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我方认为在2019年3月21日已经有裁决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应当赔偿。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过认定事实后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邱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392.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0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800元、医疗费51947.40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1480.45元,以上共计256948.35元。
其他工伤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