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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生育子女,不支付抚养费,代理当事人全力通过诉讼方式确定支付金额及时间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龙里县法院(2023)黔 2730 民初 3455 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4年自由恋爱后同居,于2016年生育非婚生女xxx,于2019年生育非婚生女xxx。2019年以来-直由原告抚养非婚生女xxx和xxx,被告及其家人未抚养孩子也未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此后,被告口头承诺对原告好并承诺承担原告以及两个孩子的全部支出,原告相信了被告的承诺,跟随被告到被告住处。但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两个孩子的日常消费以及原、被告的日常买菜做饭等都是由原告出钱,被告甚至没收原告的手机以及身份证件不让原告出门,有时还会动手打原告或用两个孩子威胁原告。另外,原、被告在一起期间,原告两次怀孕,两次终止妊娠,产生终止妊娠费用xxx元。原、被告就孩子抚养权、原告两次怀孕后终止妊娠产生的费用以及被告未抚养孩子期间应支付的孩子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到法院。

      办案经过

   原告找到本代理人咨询如何处理,代理人认真了解了案件情况,并给原告分析了相关的利害关系、风险等。原告委托本代理人处理后,代理人收集了证据,详细整理了原告独自抚养两个非婚生女的支出情况,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了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到法院立案。立案后,代理人积极与法院对接案件进展情况,对于新出现的证据与法院对接后及时提交,在开庭过程中据理力争,最终取得较为满意的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xxx、xxx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3 年 12 月起,每月 30 日前支付xxx、xxx抚养费各1,500 元,直至xxx、xxx各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xxx、xxx自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的抚养费 xxxxx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用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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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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