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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雷X、詹XX民间借贷纠纷民

舒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X,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上海XX律师。
被告:詹XX,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原告雷X与被告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詹XX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后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于2020年5月通过其朋友翁XX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了50000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伙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依法支持诉请。
原告雷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账单详情各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四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
被告詹XX未予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经合议庭合议后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4日通过翁XX账户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被告出具条据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出具条据,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本案转款方虽为案外人翁XX,但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载卷佐证,能够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已通过案外人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现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詹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雷X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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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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