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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X)冀0X02民初1XXX

原告:XX,男,1XX1年X2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女,1XX2年X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男,1XXX10月1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XXXX2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济技术开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XXX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X1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杨新伟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欠款本金21XXXX.XX元及逾期还款利息XX2X.X1元(以21XXXX.XX元为本金,以X.X%为年利率,从2022年12月1X日计算至202XX1X),暂共计22XX20.1X元,后续逾期利息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X1X日,原告XX与被告签订欠条一份,约定将曾经共同经营的“海鲜XX自助餐厅”转让于被告,被告支付转让费12X000元及三原告工资报酬10XXXX.XX元,共计22XXXX.XX元。被告承诺于X1X日支付三原告X000元,剩余欠款分六期支付履行,然而其仅于X1X日与X1X日分别支付X000元后剩余欠款再未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XX辩称,一、案涉饭店由原告XX个人经营不存在XX工资且原告XXX并非案涉饭店员工,欠条所述与事实不符,故对于欠条所述工资内容不应予以支持。

二、原告XX欠付被告不完全统计XXXXXX元,故本案原告所述转让费应在该欠款项下进行抵销。三、因被告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请无理无据,本案诉讼费与保全费均应该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X日,原告XX作为经营者登记成立桥东区XX自煮饭店,经营场所为张家口市桥东区XX中路1XXXXFX-10-11号铺。2022年X1X日,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转让协议书》,内容为:“XX自愿将海鲜XX商标使用权授权给XX,后期关于海鲜XX的一切事宜均有负责。”转让人处有XX签字及捺印,被转让人处有XX签字及捺印。2022年X1X日,被告XX向原告XX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转让费12X000元,欠XXXXXX.XX元,工资XXXXX工资合计:XXX00元,所有欠款合计22XXXX.XX元,X.1X日支付X000元。第一批120000元分三期:X.1X支付X0000元,X.1X支付X0000元,X.1X支付X0000 元。第二批10XXXX.XX元,分三期:10.1X支付XX000元,11.1X支付XX000元,12.1X支付XXXXX.XX元。”落款处有欠款人XX签字捺印及收款人XX签字。同日,原告XX向被告XX出具《委托授权书》,内容为:“我本人XX现租赁张家口XX城四楼海鲜XX门店,现委托授权给XX,授权其代表本人办理XX城一切事宜,受委托人XX将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2020年店铺内所有费用将有XX处理。”落款处有委托人XX及受委托人XX的签字捺印。2022年X1X日及2022年X1X日,XX分两次共向XX支付10000元。2022年X1X日,XX作为经营者以张家口市桥东区XX中路1XXXXFX-10-11号为经营场所登记成立桥东区XX饭店。另查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X1日,XX通过中国XX银行向XX名下尾号为0XXX的银行账户转账X2XXXX 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委托授权书》复印件、《转让协议书》复印件、《欠条》、XX饭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档案以及被告提供的XX中国XX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将海鲜XX商标使用权授权给XX,后期关于海鲜XX的一切事宜均由XX负责,且XXXX出具《欠条》,明确欠XX转让费及工资共计22XXXX.XX元。原、被告之间的约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22年X1X日,XX在张家口市桥东区XX中路1XXXXFX-10-11号铺登记成立桥东区XX饭店,并以“海鲜XX自助餐厅”名义开始实际经营,XX已经按照约定完成转让行为,XX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所欠转让费及工资22XXXX.XX元。截至202XX1X日,XX共向XX支付10000元,尚欠21XXXX.XX元,未能按照《欠条》约定于2022年12月1X日支付全部欠款,属于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自2022年12月1X日起,按照违约行为发生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X.XX%)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本院对于XX请求XX支付欠款21XXXX.XX元并自2022年12月1X日起以21XXXX.XX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X.XX%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截至202XX12日,XX应当给付XX利息XXXX.1X元。由于《转让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为XXXX,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XXX无权请求XX支付欠款,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XX辩称,其向XX出借款项XXXXXX元,主张行使抵销权。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明确,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本案中XXXX转账的行为,XX称该资金是XX对二人合伙经营饭店的出资款,XX称是XX向其所借款项,且双方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对各自的主张予以证明。由于该笔款项的性质不能确定,且双方存在争议,被告XX可以另诉解决,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XX欠款21XXXX.XX元及截至202XX12日的利息XXXX.1X元,202XX1X日之后的利息以21XXXX.XX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X.XX%计算至被告XX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10.0X元,减半收取计2X0X.0X元,保全费1XX0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XX

九日

法官助理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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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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