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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许X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豫 1722 民初 9117 号

      原告: 某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许X,男,XXXX 年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许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并自2023年12月3 日起以XXX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 年 9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XXXXX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XXXXX施工相关事宜。原告履行义务后,经双方核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 XXX工程款。2023 年 7 月 20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 XXXX元工程款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 XXX未付。综上所述,被告长时间拖欠上述款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许XX欠原告某某公司工程款XXXXX 元,原告某某公司和被告许XX同意被告许X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将工程款XXXXX 元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完毕;二、如被告许X未按上述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许XX逾期之日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履行的金额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工程款全部结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669 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XX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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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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