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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扩大损失的部分究竟谁来承担?

泗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4民初7851号

原告:杭州XX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於X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公司员工。

被告:王XX,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安徽省泗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安徽XX律师。

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王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李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行为导致被罚款的款项合计101000元及法院执行费700元,上述总计1017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1700元为基数,自法院扣划之日既2023年6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已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完毕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王XX将其所有的浙AXXX,浙AXXX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2022年2月26日3时30分许,被告的驾驶员王XX驾驶该车辆从温州福州路中交工地绕城高速-龙港大桥世纪大道一龙港时代大道益丰XX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被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温龙港综合执法决字(2022)第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合计罚款伍万壹仟元整。原告公司在2022年7月6日收到温龙港综合执法决字(2022)第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原告公司多次催促被告及时处理并缴纳罚款,原告公司在最后一次催促被告时,被告声称已处理罚款已缴纳,因被告没有及时缴纳罚款,导致罚款50000元加倍至100000元,总合计101700元。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温龙港综合执法决字(2022)第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上述俩份处罚决定书我公司并没有收到(因被告给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电话号码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的号码),所以导致原告公司不知情。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龙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直接从我公司账户中扣划了101700元,综上,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悬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王XX当庭辩称:1、不应当承担罚款以及法院等执行费用,首先,被告强调王XX被告不认识,王XX不是被告屋佣的驾驶员,2022年过年之前,被告方将案涉货车交付给曹XX营运,通过庭前被告向曹XX核实,曹XX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彭XX营运,王XX随意倒垃圾的事情由彭XX安排还是原告方安排,被告不清楚,但是,根据龙岗市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看出王XX是原告的驾驶员,因王XX是原告的驾驶员,随意倒垃圾导致收到行政处罚,原告自行承担罚款等费用。其次,原告在2022.7.6日收到龙岗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被告,被告对此不知情,甚至曹XX、彭XX、龙岗市综合执法局对此事

均没有通知被告直至被告被原告起诉,被告方知道案涉车辆曾经被处于行政处罚。3、原告在诉状中明确2022年7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诉状中称上述两份决定书没有收到相互矛盾,被告不是违法行为人,原告的罚款等费用不是被告造成的,对于行政处罚的事宜被告不知情,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日,乙方王XX与甲方杭州XX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王X将其自有货车浙AXXX,浙AXXX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王X每年向原告缘纳2200元每年,合同第五项约定,乙方自理费用,1、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程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法等各种车辆费等用车过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等等。甲方在合同落款处盖章,王X签名。2022年2月26日3时30分许,驾驶员王XX驾驶王X的浙AXXX的车辆从温州福州路中交工地-绕城高速-龙港大桥-世纪大道一龙港时代大道益丰XX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被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2022年3月4日,王XX持原告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向往执法局处理随意倾倒垃圾(渣土)一事。2022年6月6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杭州XX公司作出了温龙港综合执法决字(2022)第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合计罚款伍万壹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指定账号,当事人缴纳罚款先到本机关703领取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2年7月6日,原告公司在收到温龙港综合执法决字(2022)第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催促王XX及时处理并缴纳罚款,王XX对罚款有异议,未明确回复。2023年2月14日,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杭州XX公司出温龙港综合执法决字(2022)第09-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催告履行罚款51000元,并加处罚款50000元。2023年5月15日,就上迷二笔罚款,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浙江省龙港XX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向杭州XX公司发出(2023)浙0383执550号及(2023)浙0383执550号之一执行通知书。2023年6月9日,浙江省龙港XX从杭州XX公司执行款项10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责任,被告认为车不是自己开的不愿意缴纳罚款,双方持有争议,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挂靠协议合间、龙岗市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2023浙0383执550号浙江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两份,送达回证、证件复印件存单,案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许可证营业执照、凤阳县知秋律师所律师费发票、过路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被罚款的责任支付主体问题。经查,原告杭州XX公司与王XX签订车辆挂靠合同,案涉车辆所支付相应费用需要有王XX承担。原告公司对挂靠其公司的货车有权进行管理,其虽非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但作为形式上的所有人,车辆运营权的享有者应对挂幕人承担的贵任先承担垫付责任,然后再依据挂靠经营协议,向挂靠人行使造案权。案涉车辆因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被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杭州XX公司出温龙港综合执法决字(2022)第09-0029号行政处罚51000元。该笔罚款,在对外方面,杭州XX公司作为通知的当事人,其有直接履行的义务:其和王XX的挂靠合同约定没有对抗外部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原告通知王XX缴纳罚款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原告有义务先行履行对案涉车辆罚款,原告在缴纳罚款后有向王XX追偿的权利。因原告的赖于履行,导致的罚款的加重,即被加罚50000元,为此原告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80%责任,王XX承担次要责任即20%责任。故对于加罚的50000元,原告有权向王XX追偿10000元。关于王X当庭辩解,当时案涉车辆其交给第三人使用,不知道被处罚事由,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子采信;关于被告辩解案涉车辆被原告公司的驾驶员王XX驾驶,属于职务行为的意见亦与查明事实不一致,本院不子采信。原告诉请利息问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执行费用700元,无支付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律师费及出庭支出费用,于法无据,且车辆违章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原告公司也存在管理不当之处,故该部分费用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XX公司垫付罚款61000元:

二、歌回原告杭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小培

姚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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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泗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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