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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故意伤害罪

李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审理后查明:在李X所在大学的第二生活区宿舍内,因日常琐事与室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李X拳打室友面部,致室友面部软组织挫伤、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X及其父母向我所律师委托,希望代理此案,我所律师经过与委托当事人的沟通,积极协助当事人与受害人调解,争取受害人谅解,在律师的坚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认为李X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李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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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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