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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丨储博刚律师办理涉访类寻衅滋事案成功案例

利辛县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SX

【审判机关】L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亚太刑事中心成员,大型心血管病医院顾问。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1、1998年,SX从镇政府购买一间门面(上下两层)。1999年初,SX将购买的门面房退给镇政府。镇政府将SX的购房款退给SX后,SX未将房屋退还,而是由SX和ZX继续使用。2018年2月,镇政府接到群众市长热线举报称:SX霸占镇政府开发建房。经调查,自1999年以来,SX、ZX占用镇政府开发的一间门面房(从南往北第七间,上下两层)至今。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前往SX、ZX住处讨要被霸占的房屋,SX、ZX态度恶劣拒不退还。

2、2021年春节过后(正月初六),ZX借故自家张贴的春联被撕烂,ZX每天在自家门口谩骂。ZX谩骂的同时,多次使用录音喇叭录制骂人言语挂在自家门口,循环播放。在使用录音喇叭辱骂时,有时由SX帮助接通录音喇叭电源,将录音喇叭挂在门口播放ZX辱骂录音内容。ZX的谩骂行为,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严重影响周围居民、商户、党政机关、学校的生活、经营、工作。

3、2008年以来,SX、ZX以信访为借口,多次向政府、单位或个人以困难帮扶、补助的名义要钱,不达目的不息访,给镇政府信访工作造成极大影响,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1)2007年11月,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承包安徽界阜蚌高XX小修养护工程,在与原保洁员签合同(一年期限)时,T公司知道ZX工作态度差不愿与ZX签合同,ZX强行进行路面保洁工作。T公司准备与ZX签合同时,ZX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10月底,T公司与保洁员续签合同时,未和ZX续签合同。ZX开始以未签订劳务合同多次给阜蚌高速公路管理处领导及安徽XX公司领导打电话信访、并到单蚌高速公路管理处信访。2009年6月,在L县公安局派出所主持下,王X代表T公司与ZX达成调解协议,补偿SX、ZX1.2万元,解除双方劳务关系。调解之后,ZX想继续在高速公路做保养,再次信访。2009年12月1日,T公司迫于压力,与ZX签订劳务合同。之后,ZX消极工作,以劳务纠纷、王X指使他人开车撞她及王X花30万元买命为借口再次信访,并在2010年1月11日、12日、18日教唆他人一起到公司缠访闹访,2月1日ZX系次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缠访闹访。3月8日,ZX又到某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访无果后,到三资委和省信访局信访,之后ZX又到北京中南海信访。2010年5月17日,ZX因扰乱单位秩序被L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处罚之后,SX开始通过网上以及寄信的方式进行信访,控告王X指使他人开车撞人、王X花30万元买命以及L县公安局非法拘禁。迫于信访压力,2011年镇政府与ZX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元店镇政府先后共给付ZX、SX夫妻二人5。64万元(含王X支付的1万元)。签订息诉罢访之后,ZX,SX夫妻继续信访,迫于信访压力,2013年镇人现政府与ZX再次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分三年三次给付SX,ZX6万元。SX、ZX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2)SX原系镇法律服务所职工。SX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与多名同事发生纠纷。SX与宋X发生矛盾后,多次写信到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控告宋X包“二奶”等问题,并与ZX一起到L县司法局等部门信坊。经L县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调查后,SX不满意调查结果,继续信访。迫于压力,2012年,县司法局与SX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司法局一次性给付SX、ZX2。2万元。SX、ZX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3)2013年5月19日凌晨,SX、ZX临街门窗被砸坏(鉴定价格为565元),ZX经常在门口谩骂,称是潘X指使他人砸门窗,并以此为借口上访。迫于压力,镇政府给付SX、ZX3565元。SX、ZX信访目的达到后,才息诉罢访。

(4)2014年11月,SX、ZX通过寄信向L县纪委反映潘X在2011年4月从王X处拿钱不入账的问题。经调查,SX、ZX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X、ZX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一并控告潘X及调查单位。

(5)2016年3、4月份,某小学建造学校北侧围墙时,SX、ZX以学校围墙占其家麦地及压坏其家小麦为由,不让施工,导致停工一个月。ZX多次到学校闹事、辱骂,严重影响某小学正常教学秩序。迫于压力,经中心校调解,给付SX、ZX3000元之后,SX、ZX才没有继续阻拦施工。

(6)2018年以来,SX、ZX通过信访反映L县镇政府霸占农民承包地、到期不重新签合同并非法转包等问题。经调查,SX、ZX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反馈后,SX、ZX通过寄信或网上写信、发微博等方式继续信访。

(7)2021年5月17日,SX、ZX通过发微博告韩某2021年4月6日7时33分开车在其家门口要撞死ZX杀人灭口。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反馈后,SX、ZX通过发微博、写信等方式继续信访,告韩某杀人灭口及公安机关包庇。SX、ZX的行为给镇信访造成极大压力,严重影响信访工作秩序。

【辩护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徐XX律师团队的刘XX律师、储博刚律师、葛XX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ZX和SX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会见被告人并进行阅卷,同时将案件提交团队进行全员讨论。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涉访类寻衅滋事案件,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属于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民间纠纷所引发,对于此类案件,办案机关应该引导冲突双方合理解决,不应仅通过刑法来进行压制。对于辩护人来说,也要以化解被告人与各位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为主要目的,尤其还涉及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调和,更需要进行多方的协商。因此,三位辩护人在与法官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十余次前往L县当地进行走访调查,积极与被害人以及行政机关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大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公诉机关给出了缓刑建议。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ZX和S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办案心得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参与和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然而,近年来,一些信访案件却被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处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该类犯罪的案发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不当维权所致,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不能因为上访没让自己满意,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报告中认为,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因此,作为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当关注到矛盾的源头,着力于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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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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