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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方挽回损失80万元

桐城市人民法院

上海XX公司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22年疫情期间上海XX公司向桐城XX公司购买口罩防疫产品共计70万元,上海XX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一小部分口罩后,向XX公司提出换货,后提出退货。遭到XX公司拒绝,后A公司起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以A公司在公证下作出鉴定:XX公司生产的口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XX公司返还70万元并赔偿14万元损失。

办案经过:接到桐城XX公司的委托后,及时了解情况,应本律师办理口罩案件较多,所以对口罩的质量以及口罩构成比较熟悉,目前A公司罪关键的证据就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对XX公司生产的口罩进行鉴定,其鉴定为XX公司的口罩系不合格产品。于是本律师从鉴定意见书入手,发现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所只鉴定了口罩本身,没有对外观、包装进行鉴定,而鉴定所鉴定口罩质量不合格的理由就是产品标识、外观不符合标准。XX公司生产是通版口罩,其口罩售卖不是一只一只售卖,而是彩盒包装、合格证都是口罩售卖的一部分,里面的通版口罩的外膜只是防尘以及方便携带作用,不是单独予以售卖。因此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桐城市人民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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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标      的:8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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