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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成功案例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概要。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后,双方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入职后前几年,用人单位是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之后是现金发放。用人单位一直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未帮劳动者购买社保,且从未向劳动者发放过高温津贴。劳动者咨询律师后,依法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1、请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6000余元;2、请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某期间段未休年休假工资15000余元;3、请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某期间段高温津贴6000元;4、请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19年某月份工资5400余元。

二、律师意见。

1、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在劳动关系真实存在的前提下,劳资双方对于入职时间有异议且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当采信劳动者的主张;2、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和人单位对于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存在异议,且均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般支付两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4、高温津贴举证责任分配与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样,双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般支持两个年度的津贴。

三、仲裁裁决结果和总结。

  仲裁委裁决: 1、用人单位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动者2019年某月份工资5400余元;2、用人单位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000余元;3、用人单位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1500元;4、用人单位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2700余元。本案裁决完全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的请求,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仅部分支持,也在预期之中,仲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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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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